(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知情人、介绍人等的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知情人证言。
5、其他可以证明婚姻基础的证据。
(三)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婚后仍未建立感情的陈述及相关知情人证人证言;
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证据及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婚前采取隐瞒情况等手段骗取婚的证据;
4、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或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5、一方有不忠实另一方或具有赌博、酗酒等恶习的证据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双方婚后长期分居的证明;
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四)证明夫妻财产的相关证据:
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
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如房屋产权等)的证据;
3、取得债权的证据
4、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担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发生纠纷,夫妻一方中认为是其中一人的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主张的一方负担。)
(五)证明抚养子女能力的相关证据:
1、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
2、双方教育水平的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及其他参考情况;
(六)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起诉离婚的证据应具备以下规格:
1、通奸怀孕;
2、淫乱或卖淫怀孕;
3、非法与他人姘居或重婚怀孕;
4、分娩后一年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七)对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必须具备下列规格: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3、被告与他人通奸或淫乱、卖淫,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人员的证言、被告的陈述。
(八)其它原因的证明。
一、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是可以而并不是必须,因此如果有这几种情况的,并不是必须判离,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没有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也可以不判离。
具体来说,当事人离婚的时候,以下几方面的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真正破裂:
1、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证据;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
3、配偶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证据或者配偶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证据;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证据;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证据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证据;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证据;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确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
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