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判决生效两年后发现原判决有错误,可否申请再审或申诉?
一、民事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是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二、二审发现管辖错误可否直接移送?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在执行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能否纠正?
在执行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能否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四、审判决下来之后如果上诉?提出申请再审后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再审的过程中要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
1、如果是二审,则原判决尚未生效,不存在终止或中止的问题;如果是再审是当事人申请启动的,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如果是法院或检察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再审,应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