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跨周期宏观调控是相对于传统的逆周期调节而言的。传统的逆周期调节主要是从总需求角度出发,假定社会有效需求会偏离均衡点,当有效需求过热时,政策采取紧缩的货币或财政政策将总需求拉回到均衡点。相反,在有效需求不足时,政策采取扩张性的政策,从而平滑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而跨周期调控的目标不仅在于平滑经济周期性的波动,还在于解决经济中的长期问题。沿着这个思路去理解跨周期调控,那么相应的政策措施应该追溯到2015年的供给侧改革。跨周期宏观调控目的是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面临的结构性问题、长期性问题,这与实现“在质量效益明显提升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相匹配。过去在经济下行期每每采取的货币放松、地产限购松绑造成了房价高企,这种逆周期调节显然已经与“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相违背。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预算体现国家的战略和政策,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预算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完善,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处于紧平衡状态,收支矛盾较为突出,加之预算管理中存在统筹力度不足、政府过紧日子意识尚未牢固树立、预算约束不够有力、资源配置使用效率有待提高、预算公开范围和内容仍需拓展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源统筹和可持续性。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挖掘潜力、释放活力,现就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