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家对基本农田、大面积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征收权限,并明确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土地的审批程序。农用地转用需先进行审批。根据您所述情况,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你所述情况应属违法行为。
拓展延伸
农地征用:当地镇府的权力与农民的权益保护
农地征用是一个涉及当地镇府权力与农民权益保护的复杂问题。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当地镇府强征农民基本农田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引发了广泛关注。保护农民的权益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农民的基本农田具有重要的农业生产和生态功能。当地镇府应该在征用农地前充分征求农民的意见,并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应明确规定征用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农地征用行为的监管,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只有当地镇府权力与农民权益保护得到平衡,才能实现农地征用的合法、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
农地征用涉及到当地镇府权力与农民权益保护的复杂问题。保护农民权益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农民的基本农田具有重要的农业生产和生态功能。当地镇府在征用农地前应充分征求农民意见,并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确保农民利益得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征用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农地征用行为的监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只有权力与权益保护得到平衡,才能实现农地征用的合法、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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