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交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及后缀为MDB的电子文档(相应程序见教育部网站),以及申办报告。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载明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6、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7、中外合作办学者系教育机构的证明(需要确认的);
8、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提交该证书的实样;
9、中外合作办学者已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九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
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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