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积率表达的是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容积率国家控制标准:居住用地上,7层以下建筑,容积率不超过1.6,建筑密度不超过30%;7层至10层建筑,容积率不超过2.0,建筑密度不超过25%;11层以上,建筑容积率不超过3.5,建筑密度不超过20%。
法律依据: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四条 第一款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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