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行使方式,但未明确参照实缴比例还是认缴比例。九民会议纪要提出,公司章程规定的按章程表决,否则按认缴比例表决,以避免僵局。如股东会决议不符合章程要求,股东可请求法院审查,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支持。因此,设立公司时应明确认缴或实缴比例,约定按实缴比例分红和表决,以促使其他股东尽快实缴出资。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的“出资比例”没有参照《公司法》第34条原则按实缴比例分红的模式,立法者只是规定“出资比例”,具体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交由公司章程去规定。可很多公司在设立时往往交给代办机构去操办,并没有留意到表决权的表决方式的特殊问题,如果公司章程对实缴还是认缴的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缺乏相应规定,股东发生矛盾时,如何处理呢?
关于这个问题,2019年11月8日公布的《九民会议纪要》第7条给出了解决之道,即有章程规定的,从章程。章程没有规定的,按认缴出资比例表决。九民会议纪要作出该规定,也是为了避免公司僵局,因为如果按实缴出资比例表决的,可能各个股东都还没有实缴,股东会形成不了任何决议。
同时,九民会议纪要在该条还规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股东在设立公司时,遇到按出资比例表决、分红等模糊条款时,一定要明确是认缴还是实缴的出资比例,如果自己能够尽快实缴的,在章程中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表决,可以起到督促其他股东尽快实缴出资的效果。
结语
合理规定股东会表决权的方式对公司决策至关重要。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然而,很多公司在设立时未充分考虑表决权的特殊问题,导致股东在处理矛盾时陷入困境。根据2019年11月8日公布的《九民会议纪要》第7条,如公司章程有规定,应依据章程执行;如无规定,则按认缴出资比例表决。此外,若股东会决议不符合章程要求,请求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并依法支持或不予支持。因此,在公司设立时,明确认缴或实缴出资比例,并在章程中约定相应规定,可促使其他股东尽快实缴出资,确保公司运营顺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九十一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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