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有权报案,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应接受并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迅速审查报案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控告人。如不服,可申请复议。
法律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是否达到立案条件由司法部门经过审查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拓展延伸
在异地追究经济犯罪责任的法律程序与要求
在异地追究经济犯罪责任的法律程序与要求主要涉及两个方面。首先,异地追究经济犯罪责任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其次,异地追究经济犯罪责任还需要考虑司法协助机制。通常情况下,涉及异地追究的案件需要通过司法协助程序,包括引渡、执法合作等方式,以确保异地追诉的有效性。此外,还需要考虑证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以及相关程序的合规性。总之,异地追究经济犯罪责任需要符合法律程序与要求,并依托司法协助机制,以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实践。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相关司法机关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迅速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知控告人,并可申请复议。异地追究经济犯罪责任需遵循相关法律程序与要求,并依托司法协助机制,以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实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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