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以承诺文件的方式进行并存的债务加入,通知了债权人则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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