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如下: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的设置以按地域设置为原则,相互独立,没有上下级之分,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与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受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的干预;
4、法院必须依法对仲裁活动行使监督权,仲裁并不附属于审判,仲裁机构也不附属于法院;
5、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仲裁的具体流程如下: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进行仲裁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有关部门根据仲裁的具体规则进行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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