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1:00。
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发布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四、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以上的培训费用。
六、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超标超前培训。
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八、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九、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十、将成立“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县教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上级及我县相关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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