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核销基建支出是指已经发生但尚未被核销的基建支出。
基建支出是指政府或企业为了建设公共设施或生产经营所需设施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土地征用、设计、建设、装修、设备购置等费用。待核销基建支出通常是指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已经发生但尚未被核销的基建支出。
在财务会计中,待核销基建支出通常被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资产,即固定资产。这是因为,待核销基建支出是已经发生的、但尚未被核销的支出,与其他固定资产一样,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和长期生产效益,应当被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以反映企业或政府的实际财务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核销时间应当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财务规定,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核销标准主要包括:
1 、核实支出的真实性。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当是实际发生的、合法的、合规的支出,需要进行严格的审计和核实,确保支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核实支出的长期性。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当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和生产效益,即支出所涉及的基建项目应当是长期存在的、具有持久性的项目;
3 、核实支出的可核销性。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当是可以核销的支出,即支出所涉及的基建项目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支出所对应的资产已经形成,可以进行资产核销;
4 、核实支出的会计准则。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核销应当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财务规定,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综上所述,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核销标准可能因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具体标准应当遵守当地的会计准则和财务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一)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 14 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 1 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三)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