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为夫妻双方,除非房产仅登记子女名字,否则出资应视为对夫妻的赠与。房产证登记夫妻双方名字的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房产仅登记自己子女的名字。对于房产证登记夫妻双方名字的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因房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效力,该房产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拓展延伸
儿子儿媳名下房产:公婆出资买房后的权益分配如何处理?
在公婆出资买房后,儿子儿媳名下的房产权益分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婆出资购买房屋,但房产登记在儿子儿媳的名下,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继承或分割财产时,公婆出资的部分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配。然而,具体权益分配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儿子儿媳在购房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权益的合法和公正分配。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公婆出资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儿子儿媳的名下,也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权益分配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进行处理。建议儿子儿媳在购房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权益的合法和公正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