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身份证不属于有效实名制证件。
电子身份证,即将公民个人身份,通过人脸识别的生物技术比对后,于手机上生成的电子证件,用于用户身份识别。
电子证件是公安机关深度推行网络化办事服务的必要构件,是解决“办事难”、“假证伪证”等问题的根本途径。有利于创新政务工作模式,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用户通过实人认证后,微警APP、微信公众号等服务平台将提供电子身份证应用,在公安管理范围内,办理线下、线上业务、享受公安服务、接受公安检查时、效用等同于实体证件。实人认证,即是对用户资料真实性进行的验证审核,以便建立完善可靠的互联网信用基础。在确认用户身份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可为群众提供更为便捷的各类掌上应用。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军人保障卡、旅行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学员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交官证、海员证、领事馆证、外交部开具的外国人身份证明、外国人出入境证、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护照报失证明、铁路公安部门开具的乘坐旅客列车临时身份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