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