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原告专利的有效性及与被告产品或技术方案的比对。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需经实质审查。很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未符合实质要件。新颖性要求专利在申请前未被公开。对于技术复杂的案件,可申请专利无效,法院一般支持此方式。比对时要关注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是否被侵权方产品或方案包括,只要有部分相同即构成侵权。
法律分析
1、审查原告的专利权是否有效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我国的专利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经过了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只要形式上符合要求,就会发给专利证书。
所以,在我国很多大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实质要件的。
新颖性,即专利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以前国内外都没有过,没有人公开发表也没有人公开使用(2008年专利法修改以前,新颖性规定的是国内公开使用和公开发表、国外仅公开发表)。这个时候的参照物不仅仅要求能跟专利进行比对,而且时间上必须在专利申请之前。
虽然专利法规定,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但是,很多时候,法院的法官没有理科或者工科背景,不能独立的对技术的问题作出判定,或者不愿对技术的问题作出判定。如果技术比较复杂,建议可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请求法院中止审理,一般法院还是比较喜欢这种方式的。
2、拿原告的专利跟被告的产品或者技术方案进行比对
很多人拿原告的产品跟被告的产品进行比对,这样是错误的。
这种比对并非简单的一样还是不一样。关键是要看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第1项(有的时候包括第2项)独立权利请求的技术特征有哪些,被告的产品和技术方案有没有包括这些技术特征。如果包括了这些技术特征,虽然多出了一些技术特征是不一样的,也构成侵权。如果不能全部包括这些技术特征,但是有些技术特征与专利请求书的从属权利请求一样,也不构成侵权。
结语
经审查,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则未经实质审查,只要形式上符合要求即可获得专利证书。因此,许多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实质要件上不符合专利法要求。要确定侵权,不能简单地将原告的产品与被告的产品进行比对,而是要关注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的独立权利请求的技术特征是否被被告的产品或技术方案包括。只有当被告的产品或技术方案包括了这些技术特征时,才构成侵权。如果被告的产品或技术方案不能全部包括这些技术特征,但其中一些与专利请求书的从属权利请求相同,也不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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