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患者双方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要提供正式委托书的相关资料(医疗患者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的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支付鉴定费的收据。医疗鉴定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
1、接受医疗鉴定事务所接受委托书后,进行审查发行受理通知书,从受理日起5天内向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困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议意见.上级医生检查室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疗指示书.化验单.检查报告书(检查报告书).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别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和麻醉记录书.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医疗记录等医疗记录资料的急救原件.医疗指示书、医疗指示书、医疗指示书、医疗指示书、医疗记录的时间检查资料、医疗资料、检查资料、检查资料、检查资料、检查资料、检查时间、检查资料、检查资料、检查资料、检查资料、检查资料等
二、组成鉴定组,医学鉴定办公室根据事故争议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有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医学鉴定事务所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双方当事人在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原因(需回避的专家组成员本报于8月15日报道)。
三、组织鉴定医疗鉴定事务所在召开鉴定会前一周内通知医疗、患者、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各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离职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如果任何一方对第一次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不满意,可在收到第一次鉴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原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鉴定申请,或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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