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被告人不服可以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提出诉讼。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
第一,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一、政府征地程序是什么?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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