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悬挂临时标识
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施行之前(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发放行驶证、号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发放临时标识。
本市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解读:
1、如果电动自行车是在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需要带齐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三种材料,且车辆被查验是在产品目录内,就可登记上牌。
2、如果电动自行车是在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但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比如购车凭证丢了、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找不到了,就登记不了,只能申领临时标识。
3、如果电动自行车是在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四种申请材料齐全,但是车辆不在产品目录内,也登记不了,同样只能申领临时标识。
特别提醒:
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内上路行驶应当悬挂临时标识;3年过渡期满后,就不得上道路行驶。也就是说,到2021年11月,无论那时候的电动自行车是否报废,都不能再上路了。
如果违反以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
(二)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
一、电动车的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并对其种类登记、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使。
北京市公安局颁布《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通告》,决定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车辆登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前后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核发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且列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准予登记,核发牌证。即符合条件的电动车列入非机动车管理体系,属于非机动车。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车的基本参数主要包括: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h,整车质量不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m,且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功能。但是,现在的电动自行车的厂家在生产的过程中并没有准照这些标准进行生产,很大一部分电动车的最高时速已达到50km/h(这一类的电动车可以称为“超标电动车”),与一般机动车的时速相差不大。然而,消费者在选购的过程中,也不知道相关的国家标准,而且还认为这一类的电动车既具有了电动车的灵活、轻便的特点,又兼具了机动车的时速,很实用。由此造成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电动车如何界定。依据目前交管部门的处理管理,经鉴定时速超过20km/h的依据机动车的归责原则划分责任。基于此,笔者认为区分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亦或非机动车的依据在于时速是否超过2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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