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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2021-02-27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只要是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都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条件如下:1、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2、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原固定职工;3、机关事业单位转制的工勤人员(原固定职工);4、2000年2月之后辞职离开我市市、区属机关、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之前就已经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民办老师转为公办老师,以及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在上山下乡期间的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发放退休金。如职工在退休前自行离开工作单位,即企业没有为其发放退休金的义务。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企业责任由支付退休金转变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待遇实现社会化发放,参保后其职工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也转化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职工即使离开企业,也不影响的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年限也依然保留。但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已自行离开国有集体企业的人员,企业已没有发放退休金的责任,除国家和广东省另有规定以外,这些人员的工龄也就不能转化为视同缴费年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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