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给付的对象包括哪些人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1、未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至成年为止。
2、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可见,对于已经成年的子女,如果子女存在: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父母仍然要给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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