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6.付款期限,如果没有写清的,可以看作见票即付;
7.金额;
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票据的必要项目[Requisite Items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各种票据依票据法之规定所应记载的项目。票据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票据的成立与否,需视其书面形式要件是否符合一定的规范。对票据上应记载之必要项目,各种票据法的规定大同小异。
总体来说票据上记载项目分为二类。
(1)必须记载项目:包括表明票据种类之票据文句,即汇票、本票、支票(英国票据法和美国流通证券法无此规定);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本票为无条件支付承诺);出票年月日;出票地;出票人签名;付款日期;付款人;付款地;收款人等。有的票据法规定欠缺必要项目之一者,不发生票据效力,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条规定:“票据欠缺规定应记载事项之一者,除下列规定者外,不发生汇票之效力:汇票未载付款日期者,视为见票即付;未载付款地者,以记载于付款人姓名旁之地为付款地,同时视为付款人之住所所在地;汇票未载发票地者,以记载于发票人姓名旁之地为发票地。”有的票据法则规定,票据上如有缺项,称为缺项票据,可根据规定予以补齐,使票据仍然有效。
(2)任意记载项目,如出票条款;利息条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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