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赔偿责任。例如,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类似的规定还可见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等。
(2)补充赔偿责任。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是因为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到忠实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违法收入归入公司责任。例如,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条规定,具有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一、公司高管忠诚义务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获取不当利益。
(3)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5)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
(6)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违规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7)督促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防范股东抽逃出资。
(8)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9)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10)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职务行为。
(11)不得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12)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13)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14)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15)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16)被收购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17)不得违法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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