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的赔偿责任取决于货物损坏的原因,例如保管不善、储存期超限等因素,而如果存货人未告知保管人货物瑕疵或需要特殊保管措施,则保管人不需承担责任。如果保管人未经同意将货物交给第三方保管,而货物损坏,则保管人需要赔偿。
法律分析
保管物损坏保管人不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
1. 货物毁损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保管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2. 货物毁损是由于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则保管人没有赔偿责任。
3. 保管人未经同意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此时保管物毁损的,保管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存货人未告知保管人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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