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属于工资,根据国家规定,高温津贴应并入工资,个人所得税也要计入。企业应向35℃以上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药品。未发放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违规单位将受罚款。高温津贴发放主体为企业,但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适用。企业对劳动者的措施对其生存和福利产生重大影响,多发放高温补贴将给劳动者带来安慰。
法律分析
一、根据法律规定高温补贴属于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高温补贴属于工资,目前根据我们国家的统计局1号令当中的规定,在各类津贴以及包括高温补贴都是属于公司范畴内的。高温津贴按照国家统计局一号令的规定,各项津贴、补贴都应属于工资的组成部份,因此其性质应属于工资范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在日最高温度达到35度以上的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不含本数)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按照国家统计局一号令的规定,各项津贴、补贴都应属于工资的组成部份,因此其性质应属于工资范畴。国家税务总局也表示,个人取得的高温补助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发放高温费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此外,单位还应该向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应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管辖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哪些企业应该发放高温补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称用人单位。23号文明确,虽然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主体是企业,但是“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大学,民办医院、疗养院,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民办福利院等。
在当代社会,企业对于劳动者来说非常的重要,因为劳动者他们是依附于企业而生存的,所以用人单位所采取的一系列的措施对于劳动者都会产生巨大影响。其中就包括高温补贴内容的发放,如果多发放一些高温补贴,那么对于劳动者无疑是一种巨大安慰。
结语
高温补贴属于工资范畴,根据国家统计局一号令和相关通知规定,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应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也应参照执行高温津贴发放。企业对劳动者的关怀和支持至关重要,多发放高温补贴将给劳动者带来巨大安慰。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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