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出生证明丢失时,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就需要补办了。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的材料如下:
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
2、领取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
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原签发医院盖章);
4、新生儿父母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的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7、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8、未上户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未上户证明(已上户的无需要提供此项)
9、亲子关系声明(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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