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条件有:
(1)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存在实际施工人的说法,直接称为施工人。
(2)是违法承包人。它没有取得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违反了我国《建筑法》、《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
(3)它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却因实际组织了施工,与之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4)它与上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人)是非雇用关系,如果是上位承包人的组成部门或雇用、委托代理人员,则不能称为实际施工人。
一、实际施工人的实际履行原则是什么意思?
在实际施工人已经出现的情况下,要综合各种因素准确加以认定。建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工程,不论是完成勘察、设计和施工,都需要技术、资金、劳动力的大量投入。审查实际施工人时,只要遵循权利义务的实际享有和履行的原则,就能够清楚地辨别实际施工人和表面上的“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虽然没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却事实上以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等形式完成了工程的具体施工,双方还进行了工程款的结算,这些人就可以认定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承建合同的真正相对方。同时,所谓的“承包人”未对工程投入技术、资金和施工,并且自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到案件起诉之日,“承包人”与发包单位之间从未发生资金往来、结算等事项,“承包人”也提供不出任何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账务资料。因此,可以认定“承包人”仅为工程的报建、竣工验收等手续办理提供方便,不是工程承建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如果为此发生争议,可以责令双方出示完成工程的审批资料、财务资料、验收资料等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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