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可有三种途径转移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
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再重新就业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关系可转人本人重新参保地。
2、当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如果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在本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予以接续。
3、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过本人书面申请,凭个人身份证可到所在单位交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一、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吗
如果职工死亡,无论是因工死亡还是非因工死亡,其个人账户的余额都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其中个人账户部分是由职工本人缴费积累构成,而社会统筹部分主要是由用人单位缴费构成。非因法定事由,参保人是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的。
若是个人养老保险账户里面的余额都发完了,那么也就没有什么可以继承的了。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二、出国人员如何缴纳社保
可以以个人名义继续缴纳社保,也可以委托代缴公司帮忙缴纳。如果是不想继续缴纳的,根据沪人社养发(2009)38号文第五条规定: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参保后,男年未满60周岁、女年未满55周岁,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离境的,可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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