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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基本农田负什么法职责

2020-12-07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首先,关于这块土地的定性即可否为基本农田。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限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准许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事项、国务院准许的建设事项占用土地,牵涉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准许。根据你所说的“1992年在建造沪杭涌高速公路时该地块被沪杭涌高速公路指挥部借用做搅拌场地,土地已被硬化”这一情况,说明了这块土地早在1992年就被准许为建设用地(主工程附属用地),它自此已经不是基本农田了,所以不会冒犯《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了。

其次,关于追究破坏耕地的法律职责的问题。杭州友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8日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私行在该地块上建造了准则厂房,加上新租用的,总共占地面积约10亩。该公司未经准许,在不应当修建建筑物的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占用土地,已经涉嫌冒犯《土地管理法》、《房地产法》有关限定。根据土地管理法限定: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你最好搞清楚两个问题:1。此片土地交回村上后,政府土地部门对这片土地的定性可否是乡下用地。2。杭州友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可否已经解决合法的建设土地审批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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