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工商营业执照,虽然各地具体手续有所差异,但主要手续如下:
一、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形成同意注销清算决议,同时成立清算组。
二、注销国家税务登记
1、到税务部门领取并填写税务注销登记申请表。
2、税务机关登门核实税款(增值税)清缴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
3、如无问题,税务部门出具同意注销通知单,同时收回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发票购买证,缴销未用发票。
三、注销地方国家税务登记
1、到税务部门领取并填写税务注销登记申请表。
2、若企业所得税在地方税务局缴纳,需要审计事务所出具所得税纳税鉴证报告。
3、税务机关登门核实税款清缴情况。
4、如无问题,税务部门出具同意注销通知单,同时收回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发票购买证,缴销未用发票。
四、连续三次登报声明公司注销事宜,以通告相关单位清算往来款项。
五、清算组清算债权债务、进行资产分配清算,编制清算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六、到工商局领取并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
七、携带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工商注销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清算审计报告、国/地税的同意注销通知单和登报声明的报纸到工商局办理工商注销手续。注意:税务注销的基本顺序,先清算销售环节的税金(营业税、增值税等),最后清算企业所得税。根据公司的性质,税务注销顺序可能有所不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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