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别人担保会影响个人信用和个人资产负债率。贷款担保是担保机构为放款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主要是工商企业和自然人)提供的第三方保证。
贷款把钱打给第三方在经营贷款中叫受托支付,是说明贷款用途的一种手法,第三方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签订保证合同的话,第三人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第三方收款这只是作为一个资金用途,和借款本身是没有联系的,不会对第三方收款人造成影响的。但是签订保证合同后,第三人提供担保,一旦被保证人债务发生不能偿还情况,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
经营贷放款一般分两种,一种是对公收款比如建行的有限公司经营贷就是对公收款,另外就是个人第三方收款。
经营贷因为其贷款用途原因都必须是第三方收款,借款人和抵押人是不能作为收款方的,经营性贷款打给第三方其实是受托支付,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资金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这也是为什么经营贷需要提供购销合同。
如果直接打给借款人本人,但借款人没有将资金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被银行贷后管理时查出是属于骗贷行为,银行可以有权收回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__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__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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