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企业间的借贷而言,既包括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包括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据此可知,民间借贷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也包括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借款合同之一种,但为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自然人之间及其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
一、借贷纠纷的概念
借贷纠纷是指因借用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产生的纠纷。
一般借贷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以借贷为名,行诈骗财物之实,则应以诈骗罪论处。而区分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最关键的是查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方法
(一)加强诚信教育,形成良好的诚实守信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的传播作用,倡导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观念,建立社会征信系统,褒奖守信人,惩罚失信人,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产生。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司法部门要发挥法制宣传的职能作用,加强有关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制宣传,让群众学会用法律武器防范借贷风险,从根源上减少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
(三)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力求案结事了。在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立案法官应告知原告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告知原告尽可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告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原告的债权难以实现,损害原告的利益。
(四)提高债务人出庭率,为调解创造机会。要提高债务人出庭率,必须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务人躲债、拒绝出庭应诉和拒收法律文书等情形,做好直接送达工作。
(五)注重调解,力争和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多数债务人本来就消极应诉,甚至想方设法逃避债务,法官若不积极主动,尽早做工作,审理工作就会陷入被动。
(六)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借款用途等进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和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保护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其中隐藏的违法或涉嫌犯罪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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