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原可以过海关,但必须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
特殊物品过海关的流程:
1、进出境申报。
(1)入境特殊物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入境口岸海关报检;
(2)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前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其他报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报检;
(3)报关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不予入境或者出境;
(4)邮寄、携带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未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海关应当予以截留并出具截留凭证,截留期限不超过7天。
2、海关查验。口岸海关对经卫生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予以放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口岸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1)名称、批号、规格、生物活性成分等与特殊物品审批内容不相符的;
(2)超出卫生检疫审批的数量范围的;
(3)包装不符合特殊物品安全管理要求的;
(4)经检疫查验不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
(5)被截留邮寄、携带特殊物品自截留之日起7日内未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或者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后,经检疫查验不合格的。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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