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合同诈骗案判多少年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罪判多少年
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罪应该判多少年
诈骗数额较大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罪需要判多少年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40万左右的诈骗案判多少年
关于40万左右的诈骗案判多少年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40万左右的诈骗案判多少年
诈骗40万元这个一般是属于的数额巨大判刑方面一般是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后还会判处一些罚金只是每一个地区对于诈骗的金额规定可能不同。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诈骗金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巨大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则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般欺诈行为符合下列构成要件的主要构成诈骗罪。
1、诈骗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一些犯罪活动使用一些欺诈手段甚至谋取一些非法经济利益但侵犯的对象不是或不限于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
3、诈骗罪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
4、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直接故意表现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诈骗罪量刑标准就是指以诈骗罪数额大小为主要因素结合情节因素确定的标准也是诈骗罪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标志。对于诈骗罪量刑标准的两个考量因素是:一是诈骗的数额标准;二是诈骗的情节因素。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相关内容:签发空头支票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构成票据诈骗罪。
什么是 “空头支票”在我国票据法中规定为:“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空头支票影响支票信用我国严厉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虽然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严重的票据违法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都与诈骗有关关键要看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过失签发空头支票的不构成本罪。如何认定本项中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
第一行为人完成了支票出票行为。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制作支票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支票出票包括两种行为:支票制作行为和支票交付行为。只有两个行为都完成才能认为支票出票行为完成。如:张某填写了支票并且在支票上签字盖章然而因故没有使用而将它锁进了抽屉。后因其他事情查到这张已填写的支票其时张某的支票账户已经出现空户现象。因为张某没有将这张支票交付所以不能认定为签发空头支票。
第二行为人签发了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分为几种情况:一是出票时账户内没有资金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存入资金账户一直处于空户状态。二是出票时账户虽有资金但是资金不足所开票据金额超过存款金额。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补足资金账户一直处于欠资状态。三是出票时账户内有足够资金行为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提空了存款造成账户突然空户现象。在上述情况下签发支票都认为是签发空头支票。
第三行为人骗取了他人的财物指行为人将签发空头支票作为支付手段实际不付对价地获取了他人的财物。财物一般是商品货物或其他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获取是指事实上的占有控制。
认定签发空头支票关键在于把握行为人对自己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的认识程度。笔者认为行为人在签发支票时对自己在银行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应当具有明确认识并且在签发支票后对其账户资金不存入或不补足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罪过。
“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是滥用票据权利进行票据诈骗的另一种常见方式。
《票据法》第83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与签发空头支票诈骗的认定类似在认定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诈骗时应注意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另外所谓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一致既包括全部不一致也包括部分不一致只要是故意使银行审核时拒付即可。
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行为人在签发支票后又故意更换其在开户银行预留印鉴之一部或全部如何认定?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与签发支票后抽逃资金使支票不获支付的情况是类似的其实质还是一种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更换预留印鉴以使其签发的支票不获支付就完全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然如果行为人因正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代理人更换等变更预留印鉴致使先前开出的支票被拒付的则另当别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付款的条件。实践中我国很多地区在支票业务中都使用支付密码。如果行为人签发密码错误的支票同样会被银行拒付。另一个实践中常发生的问题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的密码不一致但与预留印鉴一致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能否定为票据诈骗行为?这是票据诈骗罪立法中的一个明显漏洞。上述行为是一种很典型的票据诈骗行为与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一致的支票进行诈骗几无二致但是印鉴毕竟不同于密码即使对印鉴做扩大解释也无法包含密码。因为新《刑法》第194条对此无明文规定所以对上述行为不能按“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一致的支票”行为定罪只能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① 汇票、本票在签发时必须有一定的资金保证票据兑现如果明知账户没有资金或者没有资金保证却仍然签发汇票、本票就是一种诈骗行为。所谓无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汇票、本票时不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关于汇票、本票无资金保证的认定标准认为应该以汇票、本票到期付款时没有票据支付能力为认定标准。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逃避票据支付义务骗取他人财物其罪过特征是明知自己银行账户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而且明知自己所签发的汇票、本票不能得到承兑或者保证仍然故意签发汇票本票。所以行为人的认识包括对银行账户资金状况的认识和对所签发的汇票、本票是否能够得到承兑或者保证的认识。
② 所谓虚假记载是指在汇票、本票上记载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除票据签章以外的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一般从以下几点认定票据虚假记载行为:一是在票据上记载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票据事项;二是记载事项只能是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果记载的是虚假的签名和印章则属于票据伪造;三是必须在票据有关事项的空白处直接记载。四是虚假记载必须出于诈骗目的。票据虚假记载和票据的变造区别在于:前者直接将虚假事项记载于票据上的有关事项空白处而后者是将票据上已有的记载事项内容加以更改。在刑法上在出具汇票、本票时实施虚假记载也是票据权利人实施的一项票据诈骗行为。
票据虚假记载行为仅仅限于汇票、本票的出票环节而不包括票据背书、提示承兑、付款以及保证环节。如在后面各环节对票据的记载事项进行补充、修改则可构成伪造票据或者变造票据。 该内容由 李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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