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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是什么

2020-02-13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法律分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下:

1、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3、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4、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5、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6、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7、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七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发生变更的材料(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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