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用房租赁
(1)房屋产有权必须清楚。房屋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法定继承人、共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有人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2)必须是自住有余。即不得将私房出租,而自己去承租公房;更不得强迫房屋产权人出租自住面积并没有多余的房屋。
(3)凡私有房屋出租给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派驻机构使用的,应由房屋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代理租赁行为。
(4)房屋租金由双方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租金标准,协商议定,不得任意抬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变相押金,也不得将税款转嫁给承租人,否则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2、非住宅用房租赁非住宅用房租赁,是指以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为目的的房屋租赁。包括两类:
(1)生产性用房,如工业、交通运输业务等部门的厂房、车间等;
(2)经营性用房,如各类公司、银行、旅社、饮食服务等用房。
非住宅用房租赁的内容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因而非住宅用房的租赁比住宅用房的租赁自由得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按市场行情协商确定租金和违约金标准。
3、私房租赁合同
以个人所有的房屋为租赁标的的合同。中国私房租赁是公民行使所有权的方式之一,受法律保护。房屋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报所在地房管部门备案。终止的原因有:租期届满;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转让转借;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已达6个月等。出租方的主要义务有:
(1)修缮房屋。为保证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应负责租赁房屋的修缮,包括零星维修和大修。大修后,出租人有权因房屋质量提高而适当提高租金。经同意由承租人修缮的,可以修缮费用充抵租金。
(2)缴纳房产税。除另有约定外,房产税一般由房屋出租人缴纳。
(3)出租人处分租赁房屋,应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方的主要义务有:
(1)按约定交纳租金。租金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没有规定的,依公平合理原则由双方议定;
(2)合理使用和维护租赁房屋。不得私自转租转让,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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