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5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期,在经批准续期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