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建设工程项目的概算已经批准。(2)已正式列入国空、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建设用地的重用工作已经完成。(4)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5)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6)已经得到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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