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注销申请书;
2、直接办理的,应附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除应上附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外,还应附上商标代理委托书;
4、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不能交回的应说明原因;
5、共有商标的注册人申请注销时,应由代表人办理申请手续,但需要附上其他注册人的书面授权。
(二)注销申请的审查
1、申请书填写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2、申请人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注册人名义一致;
3、名义不一致的,应附送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4、申请注销的商标有效注册商标;
5、申请部分注销的,其申请书填写的注销商品/服务项目与其注册时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相符。
二、商标注销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3、注销注册商标不需缴纳费用。
4、不能上缴的,应说明原因。
5、注册人名义已发生变更的,在申请注销时应提供工商登记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6、申请人如需受理通知书,应向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说明,到申请受理处开具受理通知书。
7、如经审查后申请书件被退回要求补正的,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的规定予以补正,并将原申请书补正后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邮寄给商标局。
8、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被核准后,发给申请人核准注销通知,并刊登;申请部分注销的,将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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