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继续排污的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该内容由 刘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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