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款用个人账户是很危险,这样做,可能面临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三方面的法律责任的风险。具体为:一、税法责任。股东从本应收入公司的账的资金转到个人账上,按照我国税法,该行为视为对于股东个人的分红。而股东个人的分红应该缴纳20%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另外,公司本来有的现金流入,由于股东将本应该入公司账的资金转到个人名下对公司年度报告产生重大影响。二、刑事责任,可能构成的刑事犯罪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偷税罪。三、民事责任。可能出现企业与个人财产的混同,对外需要承担责任时,可能会导致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客户来说可能面临付了款,却未与公司结清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风险。,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章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章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章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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