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随意开除学生涉嫌违法。众所周知,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即便是民办学校,也不能随意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何况,相关学生并没有直接违反校规。上述法律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被学校开除的救济方式是:
1、义务教育阶段中,不允许开除被开除的,可以先和校方协商,严重违反学校的校规校纪的学生可以送工读学校矫治,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必要时可以到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诉讼。 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学生,学校有权开险其学籍。对学校处理不服的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2、义务教育阶段后,被学校开除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是对在政治、道德品质和组织纪律方面犯有严重错误或触犯刑律的学生给予的最严厉的处分,被开除应当上报教育局备案,校务处根据上报的内容再加判断做出合理的抉择。 被开除的,可以向学校、学校所属教育部门申诉,可以向法院起诉,确有过错、触犯校规和相关规定的,申诉成功的可能性不大。
综上所述,任何一个学校都没法随便开除任何一个学生。教育法有规定的,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成绩差、品行不好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应当给予帮助,不能歧视,更不能任意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他们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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