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生育证明在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具。外迁户人员的,在拟入户口街道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生育证明。如属流动人口,则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由于国家政策放宽,育龄妇女不需要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 规定,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应当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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