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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是否能够不做笔录

2020-06-13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法律分析:1.受害人可以不做笔录。2.受害人属于证人,作为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同时也有拒绝作证的权利。3.若不想追究责任,可不做笔录,公民享有沉默权,这是正当的行使公民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 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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