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治、透明、中立、听取相对方意见、合理性。
程序的德性包含了两个方面:
一是程序必须最大限度地理性化从而体现形式公正;
二是程序必须人道。从这两个方面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出一些基本的评价标准与制度要求。
对程序公正的要求是怎么样的?
一,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
二,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
三,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四,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应予以公平的关注;
五,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辩论和证据;
六,纠纷解决者只应在另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对方意见;
七,各方当事人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辩论和证据作出反映;
八,解决的诸项内容应当以理性推演为依据;
九,分析推理应建立在当事人做出的辩论和提出的证据之上。上述原则被认为不是简单地了结纠纷,而是更有利于促进争端的真正解决,从而确保诉讼各方在整个司法审判中地位的平等,使各方对整个司法审判制度产生信任。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 第五条 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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