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抵押权竞合是考虑善意第三人吗
1.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担保标的物上存在抵押权和质权的情形。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表现为:
(1)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抵押权,后设定质权,使先后两个担保物权发生竞合;
(2)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质权后又设定抵押权。
2.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担保标的物上存在抵押权和留置权的情形。留置是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发生在动产范围内,表现为:
(1)抵押权在先,留置权在后。如抵押人在抵押物上设定抵押权后,将抵押物交第三人修理或者运输,因抵押人未能清偿修理费、运费,该第三人依法将修理、运输的财产留置。
(2)留置物所有人在其财产被留置后,以该留置物为标的向他人设定抵押,使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种担保物权。
3.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担保标的物上存在留置权和质权的情形。因为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所以留置权与权利质权不会发生竞合问题,而与以动产为标的物的动产质权经常会发生竞合问题。
二、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是怎样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抵押权:
1.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以物抵债;
2.协议拍卖抵押财产,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协议变卖抵押财产,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未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抵押登记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三条,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四、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1.持有关办证材料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2.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并出具回执;
3.到不动产所在区地税窗口审核缴纳相关税费;
4.登记机构审核案卷;
5.登记机构将审核结果记载于登记簿;
6.权利人到收费领证窗口交费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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