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日深夜,张某伙同另外3人在某超市偷东西。当经过超市卖餐具的货架时,张某将一把大约20厘米长的水果刀放在了衣服的袖口里。4人作案后准备离开时,遇到保安人员盘查,张某亮出了袖口里的刀具,保安见此,予以放行。后张某再次到该超市时,被保卫人员抓获,扭送公安机关。
【争议焦点】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
【法理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知,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有法律规定的上述行为时,就应被定性为抢劫罪。
本案中,张某最初的犯罪行为是以秘密窃取为目的的盗窃行为,本应定性为盗窃罪,但当保安发现他们,要求检查时,张某亮出了袖口里的刀具,保安迫于无奈,放4人离去。虽然刀具是张某在超市偷的,但遇到保安盘查,张某亮出刀具,给保安以心理上的震慑,迫使保安放弃职责,不敢制止他们的犯罪行为。张某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护住赃物、抗拒抓捕,并表现为当场以暴力相威胁,所以,张某行为的性质已由盗窃转化为了抢劫。对张某的犯罪行为应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法院最终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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