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如下:
(1)住院就医: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不包括境外)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及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2)普通门诊就医:参保人应当绑定市内一家定点社康中心(14周岁以下可选择一家市内二级以下医院)作为门诊就医点,并在该就医点就医。病情需要的,实行逐级转诊。
(3)大病门诊就医:经市社保机构核准门诊大病的参保人所发生的规定范围内费用。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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