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原始凭证,又简称自制凭证,是指由本单位内部经办业务的部门或个人(包括财会部门本身)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所填制的原始凭证。常见的自制原始凭证有:企业仓库部门填制的“材料验收单”、“产品入库验收单”、“销售发货票”、“发出材料汇总表”,生产车间及其他部门申请领料时填制的“领料单”,企业职工出差向单位借款填制的“借支单”,以及财会部门编制的“工资费用结算单”、“制造费用分配表”等等。
财务记账凭证附件通常为下列情况:
1、从外面取得的原始凭证。如:购货发票、送货签收单、托运单等;
2、自制的原始凭证。如:出入库单、工资表、材料收发存汇总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生产成本计算表、产品销售成本结转表等。自制原始凭证如工资表、预提费用等,通常需要单位负责人签字;
3、对于结转损益的凭证,不需要附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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