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所购房产价值、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借款人还款能力几种方式综合测算,不高于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且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
1、按所购房产价值计算
购买家庭首套自住房的,贷款比例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80%(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结的20%);
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比例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70%(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结的30%);
购买房屋为二手住房的,贷款比例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60%(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结的40%)。
2、按借款人还贷能力计算
贷款额度=(月还贷能力÷申请贷款年限对应的每万元贷款等额本息月还款额)×10000元;(每万元贷款等额本息月还款额见下表)
月还款能力=(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生活费660元)+(借款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生活费660元)。
3、按个人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缴存时间系数(借款人及其配偶账户余额之和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对照如下:
6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36个月<缴存时间≤4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48个月<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为2。
具体贷款额度还需以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部门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的审批额度为准,申请人可持相关申请材料到中心业务大厅信贷窗口准确计算贷款额度。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薪资收入的规章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章,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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